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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申报程序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5 生效日期: 2000-01-0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4号

石嘴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石嘴山市部分医疗机构申请有关收费的请示》(石价发(1999)88号)和《关于收取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的请示》(石价发(1999)87号)文件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申报新增医疗项目收费问题,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一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新增医疗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1997)27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申报新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在拟收费前三个月持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新增医疗项目认定书,新增医疗项目收费申请报告、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测算表,报自治区物价局”。故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不须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厅报送,经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由自治区卫生厅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接到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后,在三个月之内制定下发收费标准。

  二、关于你市计生委收取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审批权限和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6)107号)明确规定:“设置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的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报自治区物价局,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设置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故你市计生委应向自治区计生委申报,由自治区计生委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立项,待自治区财政厅立项后,自治区物价局才可制定收费标准。你市计生委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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