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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5]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ぉ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安置对象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主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主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土官除外ぉ。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主官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主官,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2005年元月初开始接收报到,3月底结束。转业主官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审档,3月底完成下达安置任务和档案转送工作,5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及安置前期准备工作。6月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各盟市于11月底向自治区安置办上报200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结合实际,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的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文件或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驻自治区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盟市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党政群机关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从今年起几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士兵也要签劳动合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上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的士官,符合安置条件的,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对安置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自谋职业对待,按规定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自谋职业安置办法,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确无适合岗位安置退役士兵的盟市、旗县(市、区ぉ,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一年内本人又提出自谋职业的,应允许其退回安排工作手续,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凡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其档案可由其接收安置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放,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苏木乡镇、街道接收管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当地政府财政列支。对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收取的转移金,可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自治区对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优惠。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五、确保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自治区征兵办批准入伍并由自治区安置办发放《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安置。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校应征入伍的农牧区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人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六、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退回农村牧区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牧业,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要注重培养推荐优秀退役士兵特别是少数民族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牧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牧区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七、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各地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牧区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牧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主官,取消其安置资格。为确保政令畅通,对拒不完成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ぉ和精神文明单位。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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