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和《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5 生效日期: 2003-10-25
发布部门: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建基字[2003]854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建设单位、生产企业: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资质管理,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苏建管质(2003)49号)和《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管质(2003)5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其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真正领会省局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保证我市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按文件要求,通过实验室的严格把关,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2、市建委将依法加强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管理,具体工作分别委托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南京市市政管理处负责市政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市散办和市政管理处应按照分工,本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好此项工作。

  3、各级资质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把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是否通过核验认定并年检,作为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参加年检的前提条件,做好新资质受理和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4、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资质审查,在确定使用其产品前要查看该企业试验室是否通过专项试验室的核验认定,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之中,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1:《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苏建管质(2003)49号)
  附件2:《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管质(2003)50号)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3)4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主管部门: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令)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专项试验室的规定,特制定《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作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通过专项试验室的核验认定并年检,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通过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试验室进行初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试验室进行核验认定。
  附件:
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专职试验人员应经省组织统一考核并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签署试验报告。

    第三条   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第四条   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
  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按期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并应出具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试验室应对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检定周期表和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文件记录。

    第五条   企业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试验室报验时应提供试验室检验能力分析表(说明其检验内容、依据的国家标准、相应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及精度要求、检验的操作程序等)。检验范围和内容超出已核验的范围和内容时,应申请增项。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
  (一)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砂的检验内容为: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吸水率;
  石的检验内容为: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吸水率、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含水量;
  (二)水泥等胶凝材料的性能试验
  水泥的检验内容为:胶砂强度、胶砂流动、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内容为:坍落度、含气量、贯入度、容重、水灰比;目测保水性和粘聚性;
  (四)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内容为:抗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劈裂、收缩;
  (五)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试验
  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内容为: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水泥净浆流动度、抗压强度比、PH值、减水率、泌水率、含气量、碱含量;
  (六)掺合料的有关试验
  粉煤灰和矿粉的检验内容为: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

    第七条   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应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
  (一)砂、石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二)水泥性能试验(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再加上:维勃稠度);
  (四)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验内容数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五)建筑钢材力学性能试验
  检验内容为:屈服点、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冷弯及反复弯曲、焊网的抗剪强度;
  (六)混凝土外加剂(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七)掺合料的有关试验(检验内容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八)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试验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内容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有其它检验要求的管桩、市政、道路、桥梁、地铁、水利等工程或其它新型预制构件,检验内容按照图集、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由企业提供检验能力分析表,申报核验。

    第八条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应有与试验室工作有关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指导书、手册和参考数据供工作人员使用。
  合同约定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
  附件2
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3)5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主管部门: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组分拌制,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未凝固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制构件系指预制混凝土梁、板、桩、桁架及其它混凝土预制构件。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市、县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的企业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配备资质等级所要求的人员和设备。搅拌楼、生产车间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进行资质年检前,应通过专项试验室的审查。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试验室进行初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试验室进行核验认定。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与企业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核定资质范围内进行生产。

    第八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与材料品种(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管,应有原材料进场的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按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预拌混凝土还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坍落度损失值。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生产应按试验室主任签认的配合比,输入搅拌楼配料控制系统,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掺加外加剂的品种、数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案、气候条件、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所选用的外加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检验其技术性能指标,其掺量及水泥的适应性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经试验确定。必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含量,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所使用的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泵送混凝土配合比应考虑泵送的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弯头形式、位置及数量、泵送设备的技术参数等因素,按现行国标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预应力钢筋制作、钢筋预应力值的校验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有记录。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设备应建立保养、维修制度,保证正常生产。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配备运输车辆和泵车,控制发车间距,合理布置泵车位置,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入泵时间,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第四章 交付和验收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预拌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和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生产质量和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使用方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会签。除按交货单确认预拌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交货检验。取样和检验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使用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会签。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所生产的混凝土产品或预制构件产品,并核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和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章 试验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业务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试验室应参照国家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一2000)编制质量手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试验室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第二十九条   试验室的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能满足试验需要,建立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从采购、使用、保养、维修做到一机一档。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定周期内由法定的检定部门检定并出具有效的检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