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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农用拖拉机运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3]344号、苏财综[2003]125号

省交通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个性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精神,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托拉机,运输管理费标准按不超过营运收入的0.7%征收。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农用托拉机的营运收入难以确定,且各地的营运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无法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托拉机,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仍按苏价费函[1999]1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大型托拉机每吨月5元,手扶拖拉机每吨月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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