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3]344号、苏财综[2003]125号
省交通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个性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精神,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托拉机,运输管理费标准按不超过营运收入的0.7%征收。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农用托拉机的营运收入难以确定,且各地的营运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无法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托拉机,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仍按苏价费函[1999]1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大型托拉机每吨月5元,手扶拖拉机每吨月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