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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卫生局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连政办发[2003]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2003年10月)
  为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有效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依据
  本预案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方针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有关部门和应急资源,有效实施预防、控制、救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如下: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我市区域内发生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发病15-50例;或我市市区首次发生;
   3.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9.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2.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辖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的地区;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9.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全市多个县区,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县、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4.省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告与通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毗邻地方卫生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地方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五、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2)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所在地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
  (4)根据需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如对传染病人及可疑传染源进行隔离治疗,开展疫点疫区消毒,开展预防接种保护易感者,健康宣教,对各类中毒事故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等。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影响消除后,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6)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责成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3)及时了解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4)根据需要,给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技术、应急物资、救护力量的支持。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市政府接到地方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根据需要提供技术、物资、资金等支持;责成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省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故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同时立即请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支援。
  (2)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组派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参与和指导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全力投入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工作。
  (5)密切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和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6)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同时请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7)组织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指导其他有关行业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9)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同时立即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3)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4)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决定是否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能。
  经贸部门根据分工,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物价部门要打击哄抬物价行为,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工作。财政部门及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应急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宣传、外事、旅游、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在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继续实施上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措施。
  (2)配合省级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
  (3)在省级技术方案和规范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制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案和规范。
  根据省级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要求做好其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1)继续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措施。
  (2)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指令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
  (4)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指令,根据上述各部门的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指导和督察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开展其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3.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在省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积极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服从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救治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预案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责任,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同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和储备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精神的要求,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力支持,保障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设,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以及社区信息报告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县人民政府要在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传染病医院以及传染病分院的建设费用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运转费用发生差额应由同级财政补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使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伤病员的需要。要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大力开展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临床用血需求。要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建制乡镇所在地应当办好一所乡镇卫生院,以增强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和保障津贴;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落实工作经费,提供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和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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