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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 2003-09-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3]1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两个率先”、力争苏中第一的奋斗目标,根据省农林厅的统一部署,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如何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即村账乡代管服务,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自2000年在全市实行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以来,各地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试点,不断探索经验,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由点到面稳步推开。至目前,全市各乡镇已全部实行了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对村组财务在坚持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乡镇代管服务,是加强和改善农村财务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形式,也是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创新。通过实行农村财务管理服务,精简了财会人员,压缩了非生产性开支,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干群关系,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减少了群众来信来访,得到了基层干群的支持和拥护。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有的地方管理体制不顺,农经部门管理农村财务的职能明显削弱;有的地方管理不到位,光管账不管钱,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有的地方将财政资金与集体资金相混淆,集体资金多头管理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地方管理服务机构的办公经费紧缺,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到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从早日实现农民人均收入1000美元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必须做好的几项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服务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按照中央2000年3号文件精神,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三大职能之一,为了便于指导和开展工作,现有的村帐乡代管服务机构应隶属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其负责人由乡镇农经部门的人员兼任。二是明确机构职责。农村财务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各种财务资料;②帮助委托单位组织收入,参与各业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③在坚持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做到不平调、不挪用,保证资金安全;④对委托单位提交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把关,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⑤指导村组搞好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建立专用票据领用和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好各种会计档案。三是完善服务手续。各委托单位应与农村财务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四是规范记账程序。各地要积极试行“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村主任审批,村支书审核,民主理财组织理财盖章,最后由财务管理服务机构复核记账”的方法,改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五是严肃管理纪律。乡镇代管的村组资金属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六是改善服务设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步伐,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农村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七是搞好财务公开。要针对实行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后的新情况,进一步搞好村组财务公开,不断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八是落实办公经费。为了保证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管理服务机构所需的办公经费可向委托单位统筹,但必须严格控制标准,不得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服务的人口、田亩、经济总量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全面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各地要加大对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内容既要包括会计核算业务知识,又要包括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和财经法规的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安排。凡是从事农村财务管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由省农林厅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已取得《会计上岗证》的服务人员,应由乡镇农经部门聘任上岗,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受聘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年检,对一次年检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发证机关批准后,吊销其“会计上岗证”,并在三年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要建立正常的考核奖励机制,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总之,要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措施,充分调动广大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财务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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