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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 2003-09-04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将第四条第(三)、(四)、(五)项修改为:(三)受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四)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申请;(五)受理施工合同的备案。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委备案。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送市建委备案。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6、将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招标单位自行招标未备案,擅自组织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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