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3]281号
中国贸促会江苏分会:
你会《关于报请审批收取出国展览摊位费和联络服务费的请示》(苏贸促发[2003]101号)收悉。为促进我省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加强我省工商企业与国外工商界的经贸合作,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现就你会统一组织企业赴国外参展和经贸洽淡、招商引资所收取的出国展览摊位费和联络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1、出国展览摊位费按在国外实际发生额收取,其中包括摊位费、摊位装修费、道具租赁费、会刊名录费及举办国(地区)的税金。以上费用均按人民币收取,以汇出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
2、组织企业参加出国展览、经贸洽谈和经贸出访的,可收取联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人民币,出国人员需增加顺访国的,收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人民币。以上联络服务费包括宣传材料费、预付定金的利息、换汇手续费、通讯联络费、国外领事馆签证费和代办出国人员签证费、护照费等手续费。
以上收费从2003年9月10日起执行,试行1年。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由企业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接文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