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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中国贸促会江苏分会出国展览摊位费和联络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3]281号

中国贸促会江苏分会:


  你会《关于报请审批收取出国展览摊位费和联络服务费的请示》(苏贸促发[2003]101号)收悉。为促进我省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加强我省工商企业与国外工商界的经贸合作,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现就你会统一组织企业赴国外参展和经贸洽淡、招商引资所收取的出国展览摊位费和联络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1、出国展览摊位费按在国外实际发生额收取,其中包括摊位费、摊位装修费、道具租赁费、会刊名录费及举办国(地区)的税金。以上费用均按人民币收取,以汇出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

  2、组织企业参加出国展览、经贸洽谈和经贸出访的,可收取联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人民币,出国人员需增加顺访国的,收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人民币。以上联络服务费包括宣传材料费、预付定金的利息、换汇手续费、通讯联络费、国外领事馆签证费和代办出国人员签证费、护照费等手续费。
  以上收费从2003年9月10日起执行,试行1年。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由企业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接文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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