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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 2004-10-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4]35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目前,我区主要林区、牧区由于降水偏少,大风口数增多,可燃物干燥,火险等级普遍较高,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近期,中央领导同志针对黑龙江省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作出重要批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感
  森林草原火灾是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置救助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之一,不仅严重威胁国土生态安全,而且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来抓,切实提高对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防止出现任何松懈、麻痹和侥幸思想。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以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的各项防火责任制,明确防火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包片责任人的责任,细化社会各系统、各单位和防火工作各环节的责任制度,从严要求,狠抓落实,真正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

 

  三、强化防范意识,坚决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针对目前严峻的防火形势,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分析本地区防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防火氛围。全面加强火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对人为火源要认真分析排查,逐一制定有效措施,坚决把人为火源管死管住。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及造成火灾者,要依法严惩。

  四、严阵以待,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各地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扑火预案,进一步落实相关措施,组织进行必要的演练,使预案切实可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扑火资金、物资、机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实战的需要。各类扑火队伍要保持高度戒备状态,随时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飞机巡护、了望台哨、地面巡护等多种手段,加强火情监测,确保早发现、早扑灭。

  五、科学扑救,防止人员伤亡事故
  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扑火指挥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扑火的意识,把防扑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要广泛开展防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扑火专业人员和干部群众的安全扑火和自救能力。一旦发生火情,要严密组织,严明纪律,科学指挥扑救,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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