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发改价字[2004]1222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清理收费的工作,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4年8月底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逾期不报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收费资格。

  二、盟市清理收费工作,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做出部署。已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包头、通辽分片收费科长座谈会完成清理工作的盟市,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查遗补漏,把清理工作进一步抓实抓细,并在2004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清理结果。

  三、当前,搞好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二○○四年七月八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