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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7 生效日期: 1999-05-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通[19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批转,望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拉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义十分重大。望各地区、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贯彻执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将住宅建设作为今年建设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的精神,认真落实俞正声部长在全国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是本世纪末人民生活实现小康水平的关键,是刺激国内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讲话精神。为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在目前已明确指导思想和组织机构,并进入实施阶段的基础上,为切实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机制不顺、计划和规划衔接不好、开发建设不配套等问题,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今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八委、部、行以计投资(1999)195号文,联合下达了省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我市计划也正在实施之中。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委),将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规模,以及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和市场需求,对全市房地产业进行总量控制,制定和编报次年度全市房地产的开发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操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市政府昆政发(1998)98号文件《关于加快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现提出“一个坚持,三个统一,一个公开”的操作原则。即:坚持规模开发、集约开发;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配套建设;开发项目公开招投标。为使上述原则落在实处,工作程序如下:
  1、建立会审制度。为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总量控制、监督约束的职能作用,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的总体规划,贯彻规模开发、集约开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定期召集建委、计委、规划、土地、房管、物价、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行会审。会审主要项目包括:开发项目规模确认、建设计划审定、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土地征用、规划方案初审、初步设计审定、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税费减免以及房屋售价审核等。
  2、确定运作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报件工作;对经济适用住房参建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按公开招标程序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会审意见,项目开发中标单位须与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签订承诺协议,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开发建设、规模计划,分解下达到通过招标方式获取开发权的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持市计委、市建委联合下达的投资、规模和计划批准文件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定点;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定点。
  按照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的安排意见和定点通知书,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会审确定的原则、规模、计划、规划的内容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征地。

  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管理是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的重要工作。为使此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强化项目开发管理、开发企业管理、建设质量管理、调控房价管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
  1、开发项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一经批准,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非法转让和炒卖项目,不得非法转包或肢解项目工程。开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签约前,由市建委发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依照手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手册》的规定如实填写,定期向市建委报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手册》报主管部门备案。
  2、开发企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要对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招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开发经历、经营实绩、资信、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逐一审查。通过招投标获取开发权的企业,要向政府作出严格按规划设计内容实施的承诺;建筑工程质量的承诺;保证工期、加强施工管理的承诺;房屋预售方案和销售的承诺。对不履行承诺条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资格。
  3、建设质量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和强制性质量监督制度。建设监理必须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全过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监理。委托建设监理应实行公开竞争、招标方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强制性质量监督。没有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监理情况说明书和质量监督说明书,综合验收单位不进行综合验收。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住房,购房人有权退房并索取赔偿;在开发资质管理中实行质量否决制,对开发建设质量低劣、消费者投诉多、无故不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开发资质的处理。
  4、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省政府明令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9)40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安居工程收费政策,实行减半征收。
  5、调控房价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微利的商品房,销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确定,其房屋销售价格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八项组价因素和省政府云政发(1999)40号文件规定进行核审。
  6、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竣工后,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下同)和住宅建设验收的一系列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昆明市建设委员会
19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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