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5]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一201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福州市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一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一2010年)的通知》(闽政办(2005)39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特制订本规划。
  一、我市地方病现状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市历史上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所辖的13个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病的流行,主要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自1995年开始采取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以来,我市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得到逐步改善,2000年除福清、平潭外,其余11个县(市)区均已通过省级考核评估,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通过对福清、长乐、连江、闽候的11个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实行改水降氟为主的防治措施,目前已使病区村达到国家基本控制地氟病的标准。
  由于受自然、社会及经济等各种因素影响,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依然严峻。一是地方病是一种地球化学性疾病,它的危害因素在自然界长期存在,防治工作需要深入、持久的开展;二是未消除碘缺乏病的福清、平潭两县地处沿海地区,食盐产销矛盾十分突出,不法盐贩以低于碘盐的价格销售私盐,扰乱了碘盐市场的正常供应,加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群众对此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制约了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造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群众对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3、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结合当地地方病的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的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分阶段地安排和实施地方病综合防治项目。
  三、目标与指标?
  (1)总目标?
  到2008年,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继续巩固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后的防治成果,控制地方性氟中毒。
  (2)具体目标?
  1、碘缺乏病
  (1)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年度计划为:2005年,全市所有的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信息网络化管理;福清、平潭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通过省级考核评估,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11个县(市)区,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运行机制,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地方性氟中毒
  原病区村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预防控制措施
  (1)完善监测网络,掌握病情动态
  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健全市、县二级地方病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系统性,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防治规划、调整防治策略、采取干预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
  (2)加强健康教育,提高防护能力
  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地方病防治知识,使病区群众普遍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结合开展“防治碘缺乏病日”等卫生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地方病工作。
  (3)加大干预力度,巩固防治成果
  根据地方病病种和流行病学特征以及防治工作所处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采取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福清和平潭要加强碘盐普及力度,严厉打击不法盐贩,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其余的县(市)区要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监测,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五、治疗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治疗方法,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对巨块型地方性甲状腺肿的患者,要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肿块等方法治疗;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补碘的方法防治;对严重缺碘导致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要用药物进行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功能训练。
  对氟骨症患者,要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也可试用抗氧化剂或中草(成)药治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资金统筹防治工作所需资源。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计委、经贸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食用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对防治任务重的福清和平潭,可适当增加地方病防治经费,以保证和促进全市地方病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对青少年从小进行教育,培养和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水利部门要保证改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处理。
  教育、广电、妇儿工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卫生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和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依法管理碘盐生产与销售,防治碘缺乏病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碘盐生产和销售市场的整顿与管理,加快碘盐销售网络的建设,严格控制非碘盐对碘盐市场的冲击。碘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碘盐加工厂质量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检查责任制度,食盐加工生产和管理的主要人员要经过培训,有关碘盐生产、销售和质量管理要定期报告;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所用的食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食用碘盐的包装应带有明显防伪标志。
  (四)多渠道筹集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
  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保障《规划》的正常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防治工作经费。积极争取部、省和相关机构的项目、经费、设备以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与援助,进一步推进我市防治地方病的进程,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五)重视防治机构与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考虑地方病防治机构,要组成与当地地方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抓好防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同时,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开展地方病防治的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方法。
  七、考核评估
  要考核评估规划执行情况,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对本地防治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单位予以处理。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抽查,并于2007年对各县(市)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