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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及划拨工业用地改出让后再转让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4 生效日期: 2005-08-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5]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歧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及原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改出让后再转让工作的管理,市政府研究议定了这两类工业用地的出让转让价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度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的通知》(榕政(2004)9号)精神,我市现行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确定为:工业一级30万元/亩、工业二级23万元/亩、工业三级16万元/亩。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城区范围内原已在各投资区、科技园区、工业集中区落户的企业获取的行政划拨工业用地(含项目用地),在办理划拨地改出让时仍按2004年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七)的精神办理,即原获取的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地价(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政府费税)如每亩高于或等于15万元的,在改出让时免收出让金;如每亩低于15万元的,在改出让时则要补收出让金。出让金收取标准仍按一级工业用地每亩4万元,二级工业用地每亩3万元,三级工业用地每亩2万元收取。
  3、国有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制以及法院处置的工业企业用地在办理划拨地转出让时,应按照以上出让金标准补收取出让金。
  4、城区范围内各投资区、科技园区、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获取的行政划拨改出让后再转让的工业用地(含项目用地),如果其在行政划拨改出让后的地价仍未超过该地块所在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则该地块再转让时应补足出让金直至该地块所在级别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如果其在行政划拨改出让后的地价已超过该地块所在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则该地块再转让时可不再补缴出让金。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马尾区、琅岐经济区、晋安区的北峰山区不列入以上规范范围,上述地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费价标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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