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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2 生效日期: 2004-04-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是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行使自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民族语文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周年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庆祝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和建国以来我区民族语文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蒙古语文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地区要建立和健全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作好本地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做好落实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进行检查和整顿,通过检查和整顿使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率达到90%以上。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力度,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蒙古语文工作情况上报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蒙古语文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各盟市民族工作部门要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蒙古语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年底前写出1至2份调研报告,报送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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