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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6 生效日期: 1998-11-1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1998]101号

各郊县(市)、区人民政府:
  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3年开展以来,已取得很大成绩,积累基金超过亿元。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按照国务院和《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运营
  1、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拆借、担保或抵押,更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基金运营现阶段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存银行增值。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或侵占基金。非主管单位的领导不得干涉基金运营的渠道、程序和手续。
  3、基金运营必须保值增值。县(市)区运营不得低于市级规定的最低增值要求,达不到规定增值要求的,应及时委托市级代为运营。
  4、加强基金管理,严防基金流失。凡是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直接投资的,要坚决采取措施,务必于1998年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

  二、基金管理
  1、市民政局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评估、运营和管理,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基金管理运营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稽核。
  2、县(市)区民政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处为基金基本核算单位,负责对本县(市)区内的基金单独核算、运营和管理。
  3、各级基金经办机构都必须配备专业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三、处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养命钱,必须坚持谁管理基金,就由谁承担基金增值的责任;谁运营基金,就由谁承担风险;谁乱用基金造成了损失,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按规定将基金转入专户运营,造成利息损失的;
  2、贪污、挪用基金的;
  3、拆借、截留、抵押或用于直接投资造成损失的;
  4、基金增值达不到规定要求,又不委托上级单位运营,造成损失又无法弥补的。
  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是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也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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