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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了建设阳光厦门、效率厦门、廉政厦门、和谐厦门,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按照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我市将继续深化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一、深化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实现市区两级政府良性互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秩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切实转变审批观念,营造有竞争力的服务环境。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审批的随意性,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各区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文中确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参照省、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做法,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
  (一)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做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是做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本市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予以取消。
  3、市、区两级政府及市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仅仅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审批的,应报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按法定程序处理。
  4、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或者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解决的,应当予以取消。
  5、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6、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7、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以及省、市政府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8、法律法规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也要进行相应调整。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取消、下放或划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当取消、下放或划出。
  9、依法科学、合理地分清市、区两级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市直各职能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授权委托下放给区政府的外,原则上不再作为区级行政审批项目。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认为确实不适应本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应及时向上级提出停止实行的建议。
  11、上海、深圳等其它兄弟城市区县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各区也不再保留。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效能。
  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减少环节,提高行政审批的效能。
  1、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都要非常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对外公布,实行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
  2、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区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
  3、对在办理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凡是厦府﹝2004﹞25号文实行告知承诺的项目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4、部门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科室的,应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已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的,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5、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并最大限度地按听证、咨询记录作出决策。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约束行政审批权力。
  1、注重后续监管和日常管理,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审批机关要制定监管制度、措施,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不是取消对该事项的监管,各区有关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另一方面,对需要完善的办事程序应予完善,以免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审批机关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
  3、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行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领导和审批人员,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批责任检查。要把行政审批列入绩效考评和行风评议的内容,对违法违规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进一步探索制度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制度创新为重点,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企业设立、年检、资质资格认定、公共资源配置类等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
  1、改革年检形式,实行联合年检。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是形式上是年检,实际上是以收费为目的的项目一律取消。确实需要年检的实行一门式联合年检,统一办理、一次性收费,收费必须合法。
  2、改革资质资格认定审批。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特殊行业的法人资格认证,继续由政府依法严格审批;对一些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考评和认定,有条件的应向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转移。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运作规则。
  3、改革公共资源配置类审批。可以市场化运作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推向市场,实行阳光操作。可以通过行业协作、中介机构自律机制协调配置的,可以开展试点工作。
  4、全面清理行政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应召开听证会予以论证,并报市政府核准。
  5、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审批。努力做到能在网上审批和办理的事项尽可能在网上审批和办理。以方便为原则,实行网上办理与常规办理双轨制。加强网上监管的力度,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的网络化。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法
  结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在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1、各区应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各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原则上由各区常务副区长负责,同时应成立专门的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专职负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召开各区审改工作会议统一布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各区要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对照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对本区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彻底清理并依法确定行政审批事项,做到该减必减。
  3、论证听证、核查审定。各区政府审改负责部门对各部门自查自报的材料逐项审查,反复研究,加强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核查审定初步方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初步处理意见,还要在网站、报纸上登载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确需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由区级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告,报市审改办备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减少办事环节,严格规范审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
  4、各区应注意处理与市直各职能部门、区属各职能部门间的审批项目的衔接,避免重复审批、多头审批以及工作上出现脱节现象。
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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