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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促进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合法,更加规范、高效、有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采购效益,进一步推动廉政勤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要求,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决定,于2005年9月至11月开展《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以及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根据《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二)分级检查。由各级监察机关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属于垂直管理的系统,由驻在部门的监察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重点对省一级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设区的市及县(市、区)。
  (三)惩防并举。严格执法监督,坚决查处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其它腐败行为;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重在推进改革、规范行为、提高效益。

  二、实施专项检查的目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客观、全面地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推动《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的落实,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依法参与、实施、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各级各部门更加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的政府采购活动。对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这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这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1)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行为;(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管;(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的情况等。

  三、推进专项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建章立制和总结提高的各方面工作,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重点检查三个步骤开展:
  (一)自查自纠(9月初至10月上旬)。凡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等,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逐级抽查(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各设区的市监察机关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省直各部门也应安排抽查工作。抽查面不得少于地区、单位总数的30%。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进行整改、建章立制工作,巩固和拓展成果。各设区的市、省直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含系统单位)的抽查情况,务必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三)重点检查(11月中旬至11月底)。由省监察厅牵头,组成若干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重点对省直单位进行检查,对部分市、县(区)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有违反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11月底,向省政府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


附件:《政府采购法》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略)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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