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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 1998-08-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省委、省政府结合云南省的实际作出了“五不准”和“五要五不要”规定,对于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促进勤政廉政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但是,当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极少数人打着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的名义,到处要项目、要资金、要贷款,有的甚至干预人事工作,为干部的提拔、调动、调整说情。二是有的打着省政府或领导的名义,搞有偿新闻,为出书搞集资,拉赞助,搞摊派;有的未经领导同意,就给领导冠以某总顾问、名誉主任等头衔,以达到抬高单位和某项工作身价、营私舞弊的目的。三是极少数人打着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的旗号,干预建设工程承发包,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相违背,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很大。为此,省政府决定:   一、无论任何人,凡打着省政府领导亲属、子女的名义,到各地各部门要项目、要资金、要贷款,甚至干预干部人事工作的,各地各部门一律不予接待,并在认真查明其身份,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无论任何人,凡无省政府正式文件而打着省政府领导的旗号,要求各地各部门集资、赞助、摊派、搞有偿新闻或出版书刊的,各地各部门均应予以拒绝。
  三、无论任何单位,凡超过500万元的建设工程,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进行招投标,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干预工程招投标。各级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一律不得承包未经公开招投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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