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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 2003-12-0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3]第435号

(内政办字(2003)第4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当前,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农村牧区经济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增长点,现行农村牧区统计指标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全面、及时、客观地反映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满足各级政府及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进计算方法,完善指标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牧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农牧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自治区从2004年起采用农畜产品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牧业发展速度,盟市、旗县2004年试行,2005年正式施行。在试行和正式实施阶段,各地区应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试行方案(另文下发)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不能因计算方法改变而造成统计数据大起大落,影响农牧业发展速度的计算和GDP的核算,确保新的农牧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顺利施行。
  为准确把握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态势,准确反映农畜产品加工程度和加工增值率;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情况;农村牧区人口、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等情况,从2004年起增加相关统计指标。即:农畜产品加工增值率、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牧户数、农牧民收入来源中劳务输出和从事二、三产业的比重、农村牧区人口向城镇及二、三产业转移情况、牲畜饲料用粮、牲畜月出栏情况、青贮情况等。
  二、健全统计基础网络,强化统计信息建设
  经过多年努力,我区建立了一套以住户调查为基础的农村牧区统计调查网络,进一步规范了盟市、旗县统计调查网络管理。但是,苏木乡镇统计调查网络在很多地区还没有运作起来。按照“坚持以农牧民增收为中心,进一步做好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苏木乡镇住户抽样调查已迫在眉睫。农村牧区贫困发生率、农村牧区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监测都需要通过住户调查进行。新增加的牲畜月出栏情况、劳动力转移情况等指标也需要通过基层网点的调查资料进行推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健全农村牧区统计调查网络对指导本地区农村牧区工作的重要性,加快苏木乡镇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确保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统计信息自动化是发展现代统计事业的必然选择。农村牧区统计必须改变传统工作方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和管理,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目前,我区旗县和苏木乡镇两级,特别是苏木乡镇统计信息自动化水平很低。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大力气加强本地区农村牧区统计信息自动化软硬件建设,保证与国家、自治区统计信息自动化工程协调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统计系数数据传输通道,实现网络环境下农村牧区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快速传递。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经费投入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牧区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推进,对农村牧区统计工作时效性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农村牧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本地区农村牧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新增农村牧区统计调查工作任务所需经费,应本着“盟旗负担为主、自治区补助为辅”的原则加以解决。各级统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搞好具体实施工作。

20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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