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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3 生效日期: 1996-01-03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省(自治区)现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

  第三条 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所属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由县(市、区)人武部负责管理,其编制、行政经费供应渠道,维持现状不变。

  第四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国家核拨的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行政费中列支。

  第五条 民兵装备仓库招收新职工,必须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新招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调动由军队主管部门审批,当地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调入职工必须从严控制,在编制员额以内,确因工作需要,条件合格者方可调入。

  第七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按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档案由人武部负责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搞好档案传递,严格各种手续,严防丢失,严禁涂改。

  第十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住房等生活实际问题,由县(市、区)人武部商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奖惩,由县(市、区)人武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奖惩要同思想政治工作、行政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者或工作马虎,发生重大失误者,参照自治区职工奖惩规定和总参谋部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等规定予以奖惩。奖励经费在行政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和宁夏军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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