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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21日
  一、普通高中教育面临的形势
  1996年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较快,招生规模和在校生人数比1995年翻了一番,校均学生数、学生与教师之比和教师学历合格率大幅度提高;教学设施不断增加,办学条件有所改善;教学改革继续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社会力量办学不断发展,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的高中阶段办学体制初步形成。但是,客观地评价,这些成绩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相衡量,我区普通高中教育还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
  “十五”期间正值高中阶段入学高峰,初中毕业生升学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解决大多数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教育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学生的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对于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加快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2)25号)和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高中教育。扩大优质高中资源,改造薄弱学校,实现均衡发展。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我区普通高中教育与各类教育协调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建设与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一)分区规划、分类指导。改革和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既要积极进取,又要实事求是,从各地区经济和教育基础出发,分类提出要求。
  (二)均衡发展。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办好各类高中,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均衡发展。
  (三)内涵式发展。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必须解决好规模偏小、布局分散、管理水平低、办学效益差的问题。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挖掘潜力,走内涵发展之路。
  (四)多样化发展。办学体制,坚持以公办普通高中为主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通高中,多元化发展高中教育。办学形式,可以从实际出发,开办特色高中或综合性高中,多样化发展高中教育。
  (五)协调发展。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应以义务教育为基础,与高等教育相衔接、与职业教育相协调,保持合理的教育结构。

 

  三、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的目标
  到2005年,全区普通高中招生数由2000年的10?93万人增加到15万人,在校生数由2000年的26?64万人增加到45万人,高中阶段入学率由2000年的34%提高到55%。建设150所优质高中(包括自治区、盟市示范性高中和在当地享有盛誉的高中),优质高中比例达到55%,其中,建设30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并积极创建国家示范性普通高中。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由2000年的60?5%提高到70%,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2006至2010年,稳定普通高中规模,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0%。“十五”期间,不同地区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的目标是: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在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尽快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较大幅度提高入学率。“十五”期末,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到80%。
  (二)已实现“两基”达标的农牧区旗县,在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基础上,积极发展高中教育,使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或超过自治区平均水平。
  (三)未实现“两基”达标地区,在打好“两基”攻坚战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高中建设,使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50%以上。
  人口相对集中的旗县,应办好一至两所普通高中;人口较少的旗县,可集中到盟市所在地或举办地区性普通高中。
  各盟市应办好每一所民族高中,并建设一至两所优质民族高中,进入示范性高中行列。

  四、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政府做好教育执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依法履行责任,落实关于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中小学生的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中小学生教育事业费支出中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
  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安排教育基建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旗县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实施高中建设工程的契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优质高中建设和薄弱高中改造投入力度。
  充分利用财政、金融、信贷等手段提高融资能力,改进现有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模式,发挥政府投资的扩张效应。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不得再以收取社会发展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费为由,扣减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支持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
  进一步强化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各级政府投入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五、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一)办学体制改革
  在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前提下,各地区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普通高中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大胆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办学形式。对于企业办普通高中,应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移交地方管理或转制为国有民办学校,并按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
  (二)办学模式改革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把一部分普通高中办成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新生的学校;大部分普通高中,可以通过分流,办成兼有升学预备教育和就业预备教育的学校;少部分普通高中可试办成以就业预备教育为主的学校,在学好普通高中基本文化课程的前提下,侧重为学生就业做好思想、心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准备,为各行业培养具有高中文化基础知识的劳动后备力量。各地区可以举办少量侧重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的教育以及加强某一学科的特色学校或特色班,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在某一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农村牧区高中可以办成兼有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的综合性高中,为农村牧区培养新型建设者。
  (三)人事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2)24号)和教育厅《贯彻教育部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要求认定教师资格,面向社会公开聘用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进一步整顿和优化教师队伍,辞退不合格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积极试行普通高中教师在学校间轮换和在地区间交流的制度,通过教师合理流动,促进高中教育质量普遍提高。全面推行评聘分开、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等聘任制度,按照“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劳多得、优劳多得”机制,奖优罚劣,激励广大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地区应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事厅《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内教字(2002)22号),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任期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试行校长职级制。继续坚持普通高中校长分级培训制度。
  (四)课程改革
  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应有计划、有组织、有分工地开展新课程的学习和培训,使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高中校长和教师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课改要求上来。指导广大教师真正改变目前在高中教学中普遍存在的满堂灌、注入式、题海战术、机械训练的教学方式,启发、引导学生转变学习方式,提升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普通高中要立足本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改革实践,在学校层面为实现高中课程的基础性、多样性和选择性提供经验,也为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六、实现普通高中均衡布局
  (一)扩大优质高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充优质高中资源,在校舍和实验、实践场所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特别是现代教育教学手段配备设施等方面予以经费支持。支持优质高中在保证本校规模和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在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经费管理、独立教学管理)的前提下,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高中。
  (二)改造薄弱高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根据薄弱学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校长的选聘;加强管理,调整生源结构。通过上述措施,从根本上改变薄弱高中的面貌,逐步提高办学效益和社会声誉。对于那些生源少、规模小、难以达到办学基本标准的学校,要通过撤并、联办等途径进行调整和资源重组。
  (三)充实民族高中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的扶持政策,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优先重点”方针,切实把民族高中办好,落实民族学生助学金,努力实现“两主一公”(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推动民族高中健康发展。
  (四)扶持民办高中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高中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新建高中采用民办机制,吸纳社会资源,实行国有民办管理体制,在收费政策、校办产业、招生规模、教师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评比中与公办普通高中同等对待。
  (五)关注企业高中
  从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在企业学校划归地方政府管理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切实关注企业高中,在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养培训、教育教学改革、调整生源结构等多方面予以支持。总结推广企业办学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积极争取中央财力支持,推进企业办学剥离工作,保证原企业所办高中健康发展。

 

  七、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
  (一)教育思想管理
  普通高中应端正教育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高中毕业生。认真落实《中学德育大纲》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德育要求,上好思想政治课和时事政策课,引导教师教书育人。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上好必修课,加强选修课,落实活动课,组织好各种兴趣活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在树立先进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在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和输出教学与管理骨干,为兄弟学校特别是薄弱学校提供支持上发挥示范作用。
  (二)办学行为管理
  1?各地区公办普通高中应认真执行《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行为的几点意见》(内教发(2002)42号),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举办高考复读班(补习班),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普通高中扩招应以现有的校舍、仪器设备、师资力量为依据,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合理控制班额。未经教育厅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跨盟市招生。
  2?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录取升学考试分数低于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校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校招生计划指标数的20%。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不合理费用。
  3?普通高中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纳入各级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
  4?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按照教育厅《关于制止高考移民冲击我区考生的通知》(内教基函(2003)5号)要求,认真审核高考报名资格,制止高考移民对我区考生的冲击。

  八、为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创造条件
  (一)统筹规划,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普通高中建设与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普通高中教育健康稳步发展创造条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区普通高中教育进行宏观指导,制定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审定地方教材,组织校长及教师培训,管理全区各类教育活动。盟市和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管理工作,结合当地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普通高中教育建设与发展。
  (二)科学评价,促进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应共同参与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建设,既要考核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评价学校课程管理、教学实施管理等环节是否落实素质教育思想,使评价过程成为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发展、提高与创新的过程,坚决纠正单纯以高考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工作标准的片面作法。
  (三)尊重规律,指导改革
  尊重教育规律,按照教育发展自身特点和要求办事。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教育教学手段、途径、方式上的探索和创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为教育教学改革创造宽松环境。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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