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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0 生效日期: 1997-07-20
发布部门: 邢台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建委,驻邢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通过申报(考试)、评审、颁证等一系列工作,截止今年七月上旬,本市首批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准入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级资质的认定工作已全部结束。经研究决定,本市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在工程建设与造价相关的工作中正式启用《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
  1.凡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概预算人员均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业,持证上岗,在资格等级确定的编审权限内开展工作。工程造价的编审必须在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之间进行。
  2.工程造价文件(含概、预、结算,送审标底、投标报价)应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封面和表格,封面必须加盖编制人的资格等级印章(临时证持有人填写证号),无印章者一律无效,各有关单位不得受理。
  3.资格证书及印章不得涂改、伪造、转借。
  4.资格证书每年三月进行一次年检考核,年检考核需填写考核登记表、提交经所在单位签章的本人上一年度业务报告。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年检考核的资格证书逾期作废。
  5.外埠进市施工单位的概预算人员,需经考试换取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离市时交回注销。

  二、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1.凡面向社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均须获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在规定的区域和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自愿委托,签订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发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分割或垄断市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计价依据为委托方提供合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数据和结论,按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

  三、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以上两证进行管理,有关人员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违者按《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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