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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赤政办发[2003]0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捐赠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

  二、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要求,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帐物相符,不得损坏或丢失。

  三、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安排,统一制定分配方案,不得由受赠单位自行支配。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用于抗震救灾工作,用于解决灾区群众的实际困难。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接受,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非定向捐赠的资金由接收捐赠的部门专户管理、专项使用。
  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将捐赠款物的情况当日报市民政局。各旗县区对本辖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必须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日上午9时前报市民政局。

  四、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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