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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9 生效日期: 2005-06-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5]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各项预期目标任务,现就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全面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服务。对全市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各工业集中区内工业企业、今年新投产工业企业、产值下滑较严重的工业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负责做好相关的生产服务工作,实行普遍走访,及时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经委及各行业办要全面强化工业各行业服务,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切实加强工业各行业发展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发展。
  二、积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扶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参与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今年市、县(市)区财政可各按新组建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出资扶持,共担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发展。对符合《福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试行办法》(另行制订)规定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由市财政按其担保贷款年平均余额的6‰予以风险性补贴。
  三、继续对工业企业用电实行扶持。认真贯彻执行《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暂行规定》(榕政办(2004)111号)和《关于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05)31号),继续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工业企业购机和燃油补贴。今年限电期间,继续积极向省里争取外购电指标,市、县(市)区财政继续按差价予以补贴。
  四、鼓励工业企业挖潜增产,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我市工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凡今年会计核算地在福州且上缴税收比上年同期有增长的工业企业(不含今年新投产的工业企业),全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市财政及县(市)区财政各给予企业1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五、鼓励生产性工业企业产品出口。今年我市与省奖励政策相对应进行配套,补贴经费由市及所在县(市)区财政平均分担。
  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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