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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 2005-06-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5]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全面推进我省口岸大通关建设,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和整体运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布局,有效整合口岸资源
  1.充分发挥口岸的功能和效益。全省现有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肖厝、秀屿、松下、城澳海港和福州、厦门、武夷山机场等11个对外开放一类口岸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拓展功能,增辟航班航线,提高其对外客货通过能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货畅其流、客乐其行”的全方位对外开放通道;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对全省海港一类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区或码头的生产、安全、查验和监管条件等进行清理整顿并组织验收;对22个海港二类口岸和南平、三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报验中心进行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逐步并入海港一类口岸,不符合条件且没有效益的予以关闭,临时需进靠外国籍船舶作业的按程序报批临时开放。
  2.做好口岸对外开放的规划。根据“确有需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有利监管”的原则,制定福建省“十一·五”口岸开放规划,做好开放泉州晋江机场和龙岩连城冠豸山机场的基础和前期工作;重点扩大开放福州港罗源港区和可门港区、漳州港古雷港区、莆田港东吴港区、松下港牛头湾港区和宁德港溪南港区。推进厦门港一体化建设,做大做强厦门港,把厦门港建成国际中转港、海峡西岸航运中心和国家主要枢纽港。
  二、区港联动,充分发挥功能性区域作用
  3.完善保税区功能。福州马尾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吸引物流、航运和运输服务等企业入区。海关通过区域化、网络化、电子化通关管理,在福州保税区与福州港、象屿保税区与厦门港建立直通式通关模式,提高区内企业免(抵、退)税和区外企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的速度,增加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吸引力,使保税区成为一个能提供企业全球采购、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转口贸易、国际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的港口现代物流中心。
  4.加快“区港联动”建设。厦门市要加快象屿保税区一东渡港区“区港联动”试点建设步伐,争取尽快投入使用;厦门海关要制定多元化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的整体方案,认真研究对船舶、货物进出管理实行“境内关外”政策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和确保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在厦门关区取得成功。省外经贸厅要会同福州海关指导帮助福州保税区放开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积极争取福州保税区一青州港区实行“区港联动”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建立保税物流园区。
  5.促进出口加工区发展。已批准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进一步明确定位,加强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大进大出项目及其配套项目,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落户区内,加快形成规模和聚集效应。切实做好已上报审批的出口加工区的促批工作,同时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加大前期工作力度,为出口加工区获批后顺利投入运作做好充分准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出口加工区。支持条件成熟的开发区、港区和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税仓库,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提升竞争力。
  6.加快湄洲湾秀屿港区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的建设步伐。检验检疫实验室和配套监管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通过验收。充分利用福建的港口优势,把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建成全国海运进口原木的集散中心,进一步推动福建木材出口加工业的发展,做大做强我省木材加工产业。
  三、加强协作,提升口岸通关科技和管理水平
  7.加快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电子口岸建设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成立省电子口岸建设协调小组、专家咨询小组和以省口岸海防办为牵头协调单位的专门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要把电子口岸建设列入“数字福建”及港口物流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一家为主、各方参与,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统一品牌、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标准”的原则,依托厦门电子商务中心,改造提升现有通关信息平台,将福建电子口岸建设成为中国电子口岸在我省的对外服务窗口。
  8.推进厦门港口岸查验管理一体化。成立厦门港口岸查验部门协调小组,由省口岸海防办牵头,有关口岸和口岸查验部门参加,建立通关协调机制。口岸查验部门设在厦门港的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统一查验标准、统一操作规程,互认查验、检测结果,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
  简化查验手续,方便船舶、货物进出。国际航行船舶在厦门港各港区内航行靠泊,查验机构均按同一个港口水域内移泊办理手续;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出境船舶实施一次检疫申报,对法定检验商品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实行就近检测,并互认结果。对进入厦门港维修的船舶,福建检验检疫局与厦门检验检疫局互认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并据此实施监管;海事部门一次性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和检查手续。上述一体化便捷通关措施我省其它口岸要参照执行。
  9.加强大通关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省内不同关区、检区的关关、检检及关检协作机制,及时协调产地和口岸现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关关、检检之间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实现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海关以验核电子通关单数据为主,实现报关企业一次录入分别申报;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快关检共同查验场地建设,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集装箱实行一次开箱、一次查验。
  加强口岸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口岸查验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口岸现场协调分析会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港口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查验部门做好箱柜的拖吊工作;港口生产单位要加强口岸查验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港口管理水平。
  四、优化服务,创新通关监管模式
  10.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进一步提高口岸大通关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补充措施》,不断扩大实施口岸绿色通道、快速通道、提前申报、预审价、预归类和原产地预确定、企业电子手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电子联网等便捷通关措施的覆盖面,让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受惠。
  11.全面推广“就近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继续完善“就近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中口岸海关和区域海关之间的单证传输交接办法;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在报关地办结海关手续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便利企业报关结关。
  12.大力推广“铁海联运”大通关模式。发挥我省港口优势,积极拓展内地山区和周边省市腹地货源。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三明、南平、龙岩等地开展铁海联运大通关工作,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签订合作备忘录,对内陆山区进出口企业予以积极扶持,进一步落实便捷通关措施。对铁海联运的货物,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13.省内海关在不同关区之间对进出口货物审价实行统一价格尺度,与“泛珠三角”和“长三角”海关建立“审价联盟”,克服市场变动和海关审价标准滞后的矛盾;推行审价和一般贸易进口应税货物绿色通道,加快通关速度;进一步推广“网上支付”,鼓励进出口企业实行“一卡多行、异地支付”等业务,简化审批流程。
  14.实施旅检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应用风险分析原理,对航空器、人员及其携带物实施分类管理,采用不同的检疫查验管理模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简化申报手续。旅检通道实施“一机两屏”模式,实现业务信息沟通和通关数据共享,减少开包率,提高查验准确率。
  15.加强产地源头管理。完善口岸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源头监管、过程检验、目的地监管上的联动机制;加快省内国家级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综合实验室的建设,提升检测技术支持能力;继续大力推进“公司+基地”的出口农产品、食品管理模式;建立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出口农产品、食品源头管理协作机制,完善涉及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的各类监控体系建设,加强出口农产品、食品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扩大农产品、食品出口。
  16.促进闽台农业合作和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积极争取将闽台农业合作纳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认真做好台湾农产品免税进入大陆销售的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对台小额贸易和直接往来等现有渠道,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的销售。口岸通关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绿色通道,快速通关。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专门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对海运进口台湾农产品提前报关,做到“零滞港”;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台湾动植物疫情疫病的分析研究,对台湾农产品检验检疫实施风险管理,分类处置,做到快速查验、快速放行,促进福建成为台湾农产品进入祖国大陆的重要中转口岸。
  17.不断深化边检勤务改革。边防检查部门要发挥口岸监控设施作用,推行出入境船舶动态管理,建立以驻点执勤、港区巡查、远程监控相结合的船舶监管模式,进一步减少驻船监护和出境船舶船体检查比例;继续推广出入境船舶网上报检系统,通过预检的出入境船舶可以先装卸作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再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在空港口岸实行大型旅游团队网上预申报,边防检查部门要合理部署警力,开足查验通道,加快通关速度;对出入境旅客手续不完备的,边防检查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30分钟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港口生产作业单位申请办理登外轮手续的,船舶抵港前可预先办理。
  18.进一步提高港口安全保障和通航能力。加快沿海口岸海上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港口安全保障和通航能力,改善通航环境,提高有效监管能力,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对获得“安全诚信”的船舶,24个月内免于安全检查。沿海港口及各港区(作业区)具备条件的,由省交通厅会同海事部门组织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海事部门具体组织审查论证。
  19.对在国外注册的中国船公司(船员均为中国籍)所属的特种船舶和小型船舶,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具备监管条件的海港二类口岸水域范围的修船厂进行维修的,由省口岸海防办征得省内海事主管部门及其他查验主管部门同意并上报国家交通部的同时,采取一船一报方式特批。
  20.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入世“后过渡期”国际市场动态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密切监测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面对突发事件,各口岸查验单位要服务前移,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及时指导和帮助企业化解各种风险,把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五、规范秩序,净化口岸经济环境
  21.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守法进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打造诚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工商、银行、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诚信守法企业给予更大的通关便利。
  22.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口岸通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收费部门必须持有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报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已经由市场形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执行。
  23.建立口岸中介企业管理、监督机制。省口岸海防办会同海关、检验检疫、外经贸、交通等口岸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物价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加强对口岸中介行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整顿,规范企业从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24.继续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集中力量打击重点地区、重点渠道和重点商品的走私违法活动;加大对利用价格瞒骗、加工贸易等形式走私的打击力度,建立以规范企业行为为目标的综合治理机制。
  25.加大力度打击口岸偷渡活动。改善出入境旅客通关现场查验设施,充分应用科技手段,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进出。港方、船方、口岸所在地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边防部门,落实反偷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联勤联动和群防群治机制。

  六、加强领导,健全大通关工作机制
  26.加强对大通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大通关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省、各设区市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口岸大通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及各设区市要将大通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并在人员配备上予以重点支持;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服务;各口岸查验部门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完善服务,促进通关环境的不断改善。省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口岸大通关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大通关调研督查,发挥全省口岸大通关联动作用,及时协调处理涉及大通关工作中的突发问题。
  27.加强文明窗口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把关严谨、服务有力的口岸执法干部队伍;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窗口竞赛和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口岸大通关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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