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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3]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芪 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机构改革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令100号)精神,市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市级(驻市中区直)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本级(驻市中区直)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计划生育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交通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事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业局、对外贸易全作局、文化局、审计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旅游局、粮食局、档案局、地震局、气象局、国家保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辽市中心支局、内蒙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辽市管理处、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邮政局、盐务管理局、物价检查所、卫生防疫站、机场公安派出所、通辽铁路分局及其公安处、通辽铁路分局卫生监督分处、通辽铁路分局防疫站。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市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站、交通公路管理处、交通运输管理处、交通征费稽查分局、种子管理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种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草原监理所、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森林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水土保持工作站、家畜繁育指导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植保植检站、满洲里海关驻通辽办事处稽私分局、城建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上述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今后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实施处罚的单位或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贪污追究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凡以前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一律作废,本通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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