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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9 生效日期: 1996-11-29
发布部门: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房管局、局属各房管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的规定,直管旧公房的购房资格人按下列原则审定:
  一、凡具有唐山市市区(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非农业户口,租赁市直管旧公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有购房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购买承租的旧公房: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调离本市的;
  (3)原承租人发生婚姻变化的;
  (4)原承租人退休,户口迁回农村的;
  (5)行政裁决、仲裁决定,司法判决改变承租权的。

  三、承租人书面申请放弃购房权,并同意同住的配偶或子女、父母购买的,同住人有购房资格(分房时在册或因婚姻关系后迁入而他处无住房的人,视为同住入)。

  四、对夫妇双方分别为承租人各自承租一套住房的,可以以其中一人的名义购买,工龄与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也可以以各自的名义分别购买,购房人的工龄分别计算,但住房控制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五、一个家庭非夫妻关系分别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合并购买。原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已办理分别承租的,此次购房亦不得进行合并。

  六、对婚姻离异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认定有承租权的一方有购房资格。

  七、户口不在市区的外地职工,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八、现役军人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九、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十、有租赁、使用纠纷的或被查处的住房,缓办资格证明。

  十一、对拖欠房租的承租人,不办理资格证明。

  十二、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不在正式住房的,不办理资格证明。

  十三、《购房人资格证明》已开出的,各房管局(所)停办变更承租人手续,更不能开第二次资格证明。

  十四、两户共同承租一套住房的,经两方协商,一方放弃承租权和购房权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可由另一方购买该套住房,但需向房管局资格认定部门提交一份公证书存档,否则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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