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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整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信用秩序违法行为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信用秩序违法行为集中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33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信用秩序违法行为集中行动。现将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把此次行动作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和改善投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联系、报告、交办、催办、督查等制度,严明工作纪律。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乌海市打击整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信用秩序违法行为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社会信用环境,打击整治破坏信用秩序违法行为,保持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信用秩序违法行为集中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3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信用秩序违法行为集中行动。
  一、工作重点
  以查处诈骗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破坏信用秩序为突破口,严厉惩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诈骗贷款;
  (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贷款;
  (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贷款;
  (五)有逃贷嫌疑的更换名称;
  (六)以虚假注册资本构成公司资本实力取得银行贷款后拒不偿还;
  (七)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
  (八)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九)其它方式诈骗贷款、恶意逃废债务。
  对于用资单位和用资人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
  (四)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
  (六)隐匿、销毁帐目,或拒不说明资金去向,或搞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
  (七)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集中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打击整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破坏信用秩序违法犯罪集中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王肆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图布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宝成 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  张占厚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
  葛文明 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占厚兼任,副主任由葛文明(兼)、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闫芳、会计科副科长崔福泉担任。
  联系电话:2025090,2035572-73011。

  三、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行动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区、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接本通知后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工作重点。各金融机构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债权管理专项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尽快组成工作检查组,对本系统不良资产中涉嫌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贷款等用资单位及用资人进行梳理和自查,摸清底数、发现线索,并于5月2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行动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涉嫌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敦促逃废债务企业和个人主动归还信贷资金。涉嫌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在2003年8月30日前积极归还贷款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理;限定期限内拒不归还贷款,并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与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会同各家银行根据工作情况设立专门办公地点,联合办公,以便集中行动、统一指挥。
  (三)工作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对此次集中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集中行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于11月5日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部署,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集中打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要以大局为重,坚持摒弃部门保护主义。集中行动期间,公安和金融部门应通力合作协调行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和整体作战优势,形成合力。同时,公安机关要与法检机关以及其它执法部门搞好协作,相互支持配合,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在集中行动期间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确保细致高效的完成此项工作,以备自治区领导小组的检查。
  (四)各新闻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配合,营造舆论氛围,对于典型案件给予及时曝光。同时,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不法分子,大力营造声势,震慑违法行为。
  (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调查研究,不失时机地推动各项基础业务建设,拓宽工作领域,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打击和防范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六)加强信息沟通,实行月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将集中行动中涉及本单位的情况务于每月2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重大情况和重要案件,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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