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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天义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赤计费字[2003]282号

赤计费字(2003)282号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宁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天义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工商发[2003]6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式和对策的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中的有关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内价传发[1999]21号)要求,鉴于你局对你县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反复测算,并按程序召开了听证会议,同意你县自2003年6月1日起在天义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就具体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凡在你县天义城区内用水的居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对城建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单位用于公共绿化的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按分步到位的原则并结合你县天义城区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居民生活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50元,关于特困职工污水处理费减收问题,具体减收办法由你县政府高职工困难情况确定;非居民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55元。

  三、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城建部门停止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供水企业随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应单独列帐,按月划拨给污水处理单位,用于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还本付息,不得挪作它用。

  五、开征污水处理费后,你局要加大对城市供水环节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污水处理费按重要的经营性收费管理。执收单位收费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执收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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