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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体温计、紫外线灯市场零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呼价管字[2003]50号

呼价管字(2003)50号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各旗市区物价局:
  近期受“非典”疫情影响,我市体温计、紫外线灯(包括灯管)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考虑这两种商品均属外进,为防止个别不法经营者哄抬价格,决定从5月12日起各种规格的体温计、紫外线灯,凡是超过4月20日价格水平的,都要实行提价申报,进行差率控制。经营者须持进货发票到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不申报价格,自行加价销售的,一经查出,按违反《价格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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