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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城镇小动物(宠物)医院的通告(第4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发[2003]044号

为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防止经宠物传播感染非典型肺炎,现就关闭全市城镇小动物(宠物)医院发布如下通告:
  一、小动物(宠物)医院、诊所是指对居民饲养的犬、猫、鼠等宠物疾病进行诊断、治疗及保健的医疗组织。

  二、从二○○三年五月八日起关闭市区及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小动物(宠物)医院,停止从业经营活动。何时从业经营另行通知。

  三、小动物(宠物)饲养者要做好对所饲养宠物的管护和疫病监视工作,一旦宠物有疑似非典型肺炎症状,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报告,同时由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逐级上报,并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措施。

  四、对于接触非典型肺炎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宠物,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五、小动物(宠物)医院关闭期间,宠物患其它疾病需要诊治时,饲养者可电话与当地兽医联系,由兽医到动物饲养者家中服务,兽医的电话号码由当地畜牧部门提供。

  六、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认真遵守上述规定,如违反本通告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加惩处。

  七、本通告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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