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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1-29 生效日期: 1985-11-2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文号: 宁党发[1985]31号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全面进入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的新阶段。《决定》阐明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内容和有关政策,是指导我们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南。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按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从实际出发,对我区科技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
  一、改革对科研机构的拨款制度
  (一)自治区财政对科学技术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事业费),每年要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步增加。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
  (二)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逐步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公开招标,择优支持。
  1、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拨款。没有偿还能力的,经自治区科委批准可予豁免。
  2、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由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不上交财政,由自治区科委继续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3、对农业研究项目和应用基础以及社会公益研究项目,仍由财政拨给三项费用补助。
  (三)实行科技事业费分类管理的办法。
  1、工业技术开发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以一九八四年度财政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相应增加的财政拨款为基数,从一九八六年起逐年减少,争取其中的大多数在三、五年左右减完,减下来的事业费,一部分留给主管部门,以基金的形式支持行业的技术开发;一部分由自治区科委掌握,作为科技信贷资金,用于支持中长期的研究开发工作。三年内,减下来的这部分经费原则上用来改善研究所的试验研究条件。
  2、测试、标准、计量、情报、计算、卫生、环保等技术基础、技术服务性科技机构以及农业科研机构的事业费,实行包干制。并鼓励这些科技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增加收入,积累资金,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科技人员的物质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实现经济自立或部分自立。
  (四)科研机构的基建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维持原渠道不变,由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退离休职工的工资、福利,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其经费仍由原事业费中拨付。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中,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担负全区或全国性行业科技情报、标准、测试等工作的部分,其经费也从原事业费中拨付。
  (五)积极开发科技信贷业务。
  1、科技信贷资金的来源:在自治区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的科技贷款指标(包括一定的外汇指标);科技三项费用中实行有偿使用的部分;技术开发研究机构减拨下来存入银行的科技事业费。
  2、科技信贷项目的审查由委托部门负责。银行按合同内容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到期由开户银行收回,仍归委托部门所有。无法收回的,由委托部门审查,理由正当者,可以适当豁免。
  3、对有风险性的科技开发项目,设立创业投资,由银行或企业经营,给以支持。
  (六)每年从地方外汇中,划出一定额度,由自治区科委掌握,用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所需的关键技术、仪器设备的引进、购置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关于改革科技拨款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和财政厅、计委、人民银行共同拟定。

  二、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大力开拓技术市场
  (一)认真实施《中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改技术成果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保护知识产权
  (二)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允许技术流通环节多种所有制共存。保护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技术开发和经营技术交易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应提取部分收入,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和经营工作的人员。
  (三)技术转让对内对外一律放开。鼓励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允许本区的技术成果向国内外转让。委托研制的技术成果按合同规定执行。向国外转让技术成果,须经自治区科委进行保密审查。
  (四)各级科委负责组织技术交易交流活动。自治区在银川建立技术交易中心,各研究所和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设立技术成果商店,开展经常性的技贸活动。
  (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由有关部门组织交流推广,并酌情给予奖励。

  三、增强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
  (一)技术开发研究机构要面向中小企业,特别要面向乡镇企业。鼓励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同厂矿企业、设计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有的可以在联合的基础上进而合并,研究机构可以并入企业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部,企业也可以并入科研机构,作为科研中试基地。有些科研机构也可以发展为科研生产型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要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并给以必要的自主权。厂办科研机构要围绕本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实行技术、经济承包。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企业可设立“新产品开发奖”,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以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此项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加强职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根据《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对有贡献者给予奖励。
  (三)增强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经济实力。企业可按国家规定把技术开发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或按销售额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技术开发资金。

  四、改革农业科技体制,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一)重大的农村技术开发和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委托。鼓励农业科研机构联合承包农、林、牧、副、渔开发项目。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可以与地、市、县、国营农场、乡镇企业及专业户建立各种层次、多种类型的商品生产基地和技术示范基地。要开展对南部山区各县的定向对口支援,积极推广、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三)农林科学院、农学院要加强合作,优先安排技术力量对我区农、林、牧、副、渔生产的技术基础工作,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同时要适应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新要求,加强应用研究,开拓研究领域。农业大专院校要根据农村建设需要增设新课程或专业,培养新型的急需适用人才。
  (四)提倡工农业生产技术的互相渗透和交融。各行各业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要积极开展农副产品加工、饲料、农村能源、村镇建设等方面的开发研究,向农村提供各种技术成果、信息和技术服务,支持乡镇企业和专业户、技术示范户的发展。联系经济效益,由双方协商或按合同给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以报酬。
  (五)地、市、县科委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市、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重视科委的工作,加强指导,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

  五、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
  (一)研究所有权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和条件,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有权建立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允许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二)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群众推荐(或选举)上级任命,也可以由上级直接委派。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所长对研究所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有权任免中层干部,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所的党组织负责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工作,切实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所长行使职权。研究所可以成立不同形式的群众性监督机构,加强民主管理。
  (三)凡由国家拨事业费的研究所,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制度,不要国家事业费的单位,可以放开。研究所内部实行课题组自由组合,相应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逐步实行聘用制。对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员,研究所有权进行考核,不适合的,有权拒绝接受。
  (四)研究所有计划经营权。在保证完成上级计划合同的前提下,有权签订其他各类合同,从不同渠道取得科研经费。除有明确规定外,所内科研经费在保证用于科研和完成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有权统一调剂使用。
  (五)研究所的纯收入不上交财政,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必须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技单位,给所级领导以奖励。这些单位实行企业化的管理,可以享受国务院规定的企业自费发放奖金、改革工资的权利。
  (七)从事重大科技攻关人员的奖金,应不低于搞横向合同的人员的平均奖金额,其奖金可列入研制合同经费预算。
  (八)研究所各项技术转让收入在三年内免缴所得税。科研、中试产品收入三年内减免税收。新产品参照对企业的规定减免税收。
  实行差额预算或核减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在技术性纯收入中扣除核减的事业费后,剩余部分按规定计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不核减事业费的,以纯收入计征。
  (九)研究所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有权进行转让,上级部门不予干预。委托研制成果,按合同规定办理。
  (十)研究所可试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不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确立折旧率;有权处理多余物资和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以对外开放或开展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用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
  (十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研究所可以直接对外。创汇收入不上交,有权自行安排使用,包括用于派遣人员出国进修、考察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研究等。

  六、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
  (一)鼓励科技人员由城市向农村,由人才集中又有富余的大企业向中小企业,由国营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由川区向山区流动。对这些科技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生活待遇,用人单位可根据双方议定的合同,给予优惠。
  (二)科技人才管理实行计划调配和聘用结合的制度。聘用制首先在人才比较集中的科研、设计和高校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行聘用制的单位有权聘请和解聘,受聘人员有权应聘和辞聘。试点单位有权在区内外聘用人才,有权对受聘人员破格使用,委以重任。经济自立的科研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有权自行确定受聘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
  定向培训并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单位服务八年。未满八年去外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补偿培训费。
  (三)放手把大批专业造诣较深又富有朝气的中青年充实到学术、技术工作的关键岗位上来。打破论资排辈的陈腐观念,创造条件,大胆支持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选拔有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五十岁左右的中年科技人员承前启后的骨干作用。采取措施培养大批具有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各类新型管理人才。
  (四)允许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搞好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兼职,收入归己。凡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的,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在工作时间从事技术服务和兼职,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采取各种政策和优待措施,吸引科技人员到那里去工作”的规定,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技术津贴的具体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
  (六)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应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提供方便,并允许获得合理报酬。作出显著贡献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可适当安排荣誉职务。
  (七)进一步加强科技干部管理工作,发挥各级科技干部部门的职能作用,把科技干部的培养、使用、考核、调动和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统一管理起来。

  七、精心指导,稳步前进
  我区科技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使科技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宁夏要先翻身”的大目标。各部门、各地区的科技体制改革,务必不要偏离这个方向。
  为了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科研单位要按照中央的《决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改、制订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科技体制的改革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辅相成,又有自己的特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委、计委、经委、财政、人事、教育以及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精心指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保证科技体制改革健康发展。在改革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科技人员把理想和献身精神、把知识和实践统一到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上来,为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振兴宁夏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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