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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赤政办字[2003]0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9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开展以市和旗县区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调查力量,建立相对稳定的调查网络,完善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抽样调查数据准确可靠。

  二、从2003年起,各旗县区在进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时,以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数据代替全面统计数据。今后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考核时,凡涉及规模以下工业数据,一律以抽样调查数据为准。

  三、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将按季度进行,调查周期为1至3月、1至5月、1至9月和1至11月,同时根据调查结果推算上半年和全年数据。

  四、各旗县区根据调查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调查人员。调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制定下发,各旗县区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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