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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6 生效日期: 1995-11-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95]53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吸引人才,引进资金,促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速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蓝印户口系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申办人提出申请,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同意,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区别于本地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县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根据禄劝的城镇发展情况,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蓝印户口年度控制指标。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办蓝印户口:
  (一)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投资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人或者亲属及聘用的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外商投资2万美元以上,资金到位,其投资者的亲属及聘用的国内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三)引进各种项目,开发建设成绩显著,并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
  (四)在我县境内,从事各种个体经营三年以上,年缴税额3000元人民币以上,并在禄劝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外县人员及其亲属。
  (五)本县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长期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骨干、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及其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人事与劳动局认可,可申办蓝印户口。
  (六)与本县非农业人员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配偶及子女。
  (七)本县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对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可申办蓝印户口。
  (八)其它有正当理由,并经县政府同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


    第五条 在本县申办蓝印户口,按不同情况,不同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具体标准如下:
  1、凡县外符合办理蓝印户口条件的人员,每申办一个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6000元。
  2、本县农村剩余劳力在本县从事各种经营并符合办理蓝印户口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每申办一个户口交纳5000元。
  3、在本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符合办理蓝印户口条件的配偶及子女,每申办一个户口交纳4000元。
  4、常住户口在雪山、乌蒙、则黑、马鹿、大松树和汤郎乡的干部职工,符合办理蓝印户口条件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每申办一个户口交纳3000元。


    第六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除出具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证明,在禄劝固定合法住所房产凭证外,还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来禄劝投资的,须出具有效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和同意为其国内的亲属及管理人员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二)引进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员,须出具有效学历、职称和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须出具县税务和工商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
  (四)本县申办蓝印户口的农业人口,须出具所在地公安部门所开具的证明。


    第七条 对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参照我县常住人员进行管理。在登记入户时,由县公安局按户发给《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蓝印户口簿》。


    第八条 蓝印户口原则上不得在本县迁移,确需迁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和注销户口手续。申领、补办、换发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婴儿落户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十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本县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就业、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享有本县常住非农业人口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未满三年,抽回全部资金或大部分资金和转让产权的。
  (二)被聘用单位和企业解聘后,一年内未被本县内任何单位聘用的。
  (三)被判刑或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
  (四)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五)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取得蓝印户口满三年以上的人员,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县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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