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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翠湖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5]房147号
福建中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批准“翠湖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翠湖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一级,收费的基准价格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0.65元,住宅改做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1.30元。以上收费标准包含公共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并与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同时报我局和当地房管部门备案。
  别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公司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周转金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才能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小区的24小时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二)小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三)小区的公共设备包括供变电系统、供排水管道系统、消防设备、防盗门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保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小区内住户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小区内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六)小区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七)接受委托代收发报刊、信件等;
  (八)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三、你公司可以接受相关企业委托代收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并主动接受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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