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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4 生效日期: 1995-04-24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95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人才到本市工作,增加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总体素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关于吸引国内外人才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才为本市急需和必须储备的引进对象:
  (一)各专业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重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二)携带高科技项目、具有重大开肆价值的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协作项目者;
  (三)回国留学生及海外各类专业人才;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五)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和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及本市紧缺的其它大专以上毕业生;
  (六)确有一技之长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应围绕本市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引进急需、适量储备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采用调入、聘用等形式;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应简化手续,可按辞职人员予以接收。

  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受理引进人才的申请,储存资料,建立档案,发布信息,组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为引进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人才鉴定委员会,负责拟引进对象的评审鉴定。评审鉴定应以实际技能为主,评审时应吸纳用人单位参加。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引进人才基金。资金来源采取由本级财政拔款,县(市)区财政缴纳和向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引进人才基金由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途为:
  (一)为引进的高层次或缺口专业但暂未确定用人单位的人才,发放临时工资或生活补贴;
  (二)安置引进人才住宅的补贴;
  (三)用于对引进人才垢先进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  省会控制人口机制增长办公室对引进的人才实行进市指禁标计划单列。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发放、入市许可证,

  第十条  公安、粮 食部门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合格证、入市许可证办理粮关系。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系在职职工的,可随同调入,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工作;末成年妇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随迁的配偶及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单列指标办理“农转非”手续;符合就业条件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引进 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自行确定工作关系。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增人编制可不受限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开增人计划;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如确定需引进人才,允许先进人,后调整分流。

  第十三条  引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自愿到县(市)、区以下单位或乡镇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人事户口、粮食关系可存放在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第十四条  引进下列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付给一次性安家费1至4万元。
  (一)省级专家、学科带头人;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省长特别奖的主研人员;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生;
  (四)其它高级人才。
  实行差额补贴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前款所列人才,分别承担安家费的80%和30%,同级财政局通过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拨付其余的20%或70%。

  第十五条  引进第十四条所列的人才,用人单位应解决住宅。

  第十六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和海外专业技术人才来本市工作,不受编制、人事 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制;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自费购房的,应给予适当补贴;留学人员出国前工龄出国学习期间和到接受单位后的工龄合 并计算;再次申请出国的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对海外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其合法收入及其它利益依法予以保护,并按着本人意愿给予保密。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可单列指标,并按录用程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对辞职来本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才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市人事局批准,确认其原有身份、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龄。

  第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凭石家庄市市人才鉴定合格证直接聘任;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所需增加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可专项解决。

  第十九条  对承担重大研究课题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意愿,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做出贡献的,由受益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重奖:
  (一)属本人特殊才能做出贡献,年增利税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奖励20万元;年增利税300万不含本数)至500万的奖励10万元;年增利税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二)属开发、利用本人所带项目成果而取得经济效益的,前三年受益单位按项目成果所实现的利润的15%奖励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引进人才的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切实依法保护引进人才在使用、晋升、福利、奖励、流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
  引进人才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石家庄市人事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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