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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 2006-05-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06]28号
各财税监督稽查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就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时间: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
  (二)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三)自查总结及填报有关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及时搞好总结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本事务所验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针对问题,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本事务所承接的各种验资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书面总结和汇总表应于2006年6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一份。
  二、重点检查阶段:
  (一)重点检查的时间:2006年6月25日到8月31日
  (二)重点检查的对象: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1、近年来验资业务量快速增长的;2、近年来因验资业务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因验资业务违法、违规而受到财政或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3、未认真进行自查或未及时上报自查材料的;4、市财政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对其实施检查的。
  (三)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财政局所属财政监督局具体实施,同时,市财政局将委托本市部分业务能力较强的注册会计师,与市财政局所属监督局的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小组分别开展检查工作。
  (四)重点检查的形式和内容:重点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方式,样本的选择及比例,应充分考虑不同的时间节点和来自不同的渠道,且延伸一定的被验资企业。重点检查的内容与自查内容一致。但重点关注四个方面的情况:(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函证程序及要求,将银行询征函交由被审验企业、经济小区或其他人员办理的情况;(2)是否存在对验资凭证审验不严,对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银行进账单等凭证不作进一步的审验而视同有效凭证的情况;(3)是否存在随意涂改验资凭证、随意填写凭证日期及其他不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的情况;(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验资业务规定的情况。
  (五)有关措施: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将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分别予以处理。对一般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行政谈话和提醒等形式的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业内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集中力量抓典型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查处,遏制虚假验资行为。同时,市财政局将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采取标本兼治的积极措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推行分类管理,力争使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及自查提纲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
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
事务所编号:
事务所名称:              (公章)
验资情况  自查情况
种类 验资报告份数 自查户数 比例 有问题的报告份数
设立验资
其中:内资
变更验资
其他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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