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3]6号
内计费字[2003]6号
二00三年元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收费标准的函(内民政社字[2002]84号)收悉。根据中国殡葬协会《关于在殡仪馆、公墓以及骨灰盒等骨灰存放设施内统一使用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的通知》(中殡发(2002)第4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殡葬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丧葬消费中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的管理,必须使用由中国殡葬协会统一印制的“三证”。凡由各地自行印制或社会上购买的“三证”无效。
二、考虑印制“三证”所需工本费、包装费、运费等实际情况,同意你厅将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每本收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和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