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3)第370号)以及《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各部门明确共同职责,理顺为主为辅关系,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解决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分工协作关系,明确部门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查处下列无照行为:(1)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下列行为由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与新闻出版、卫生、质监、环保、药监、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牵头为主进行查处:(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3、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届满后5日(工作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五日(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由许可审批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三、建立健全遏制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
1、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综合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监管机制。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权责一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2、建立相互通报机制与协作机制,做到不越位也不缺位。
3、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积极督促办理相应手续,引导其合法经营。
四、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广大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易燃易爆、环境污染和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做到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