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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9 生效日期: 1998-02-1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装字[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为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应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现就地方检察机关办案用房设置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办案用房的设置
  1、审讯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室内安装隐蔽性的监控设施,附以监控室,对讯问情况秘密监控;
  2、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
  3、接待室:用于接待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
  4、音像资料室:用于音像资料的编辑和复制;
  5、文书复印室:用于案件证据及有关诉讼文书的复制。

  二、办案用房的管理
  1、为适应工作需要,已经设置办案用房的,要依据本通知精神予以规范,没有办案用房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15号)精神,主动商请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列入各地基建计划,及早解决。
  2、严格依法配备办案用房的设施。除审讯室可以安装监控设备以外,其他办案用房不得安装监控设备。要把机关安全保卫的监控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严格区分开来。
  3、制订办案用房使用规则,依法使用,严格管理。审讯室只能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其他办案用房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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