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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补征2003年度中央库区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5]商71号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对我省2003年免征部分用户的中央库区建设基金进行了检查,并提出了补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3年度中央库区建设基金补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应尽快统计各趸售县电力公司和开拓电力市场用户应补征的名单、电量和基金总额报我局审核确认后下达,补征工作开始后,具体补征情况应逐月向我局书面报告。补征工作结束后,由我局核查并将补征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对开拓电力市场用户的补征方案
  省电网直供区内的2003年开拓电力市场用户由省电力公司按照2003年开拓电力市场的实际用户和实际电量,按2厘/千瓦时的标准,在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补征。趸售县内的开拓电力市场用户由趸售县电力公司一次性补征并统一划转省电力公司
  三、对趸售电量的补征方案
  (一)省电力公司按照2003年各趸售单位向省电网购买的实际趸售电量和2厘/千瓦时的标准补征。省电力公司可在财政部专员办规定的时间内与各趸售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征进度。
  (二)趸售县电力公司在向省电力公司补交的中央库区建设基金额度内向用户补征,从2005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外的所有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一律加价2厘/千瓦时。各趸售县电力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征的基金总额报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应认真审核辖区内趸售县电力公司的基金补征情况,基金金额补足后下文停止补征,并将各趸售县电力公司的补征情况报我局备案。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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