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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 2006-04-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日前,市国税局、市质量技监局已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工作小组,将定期沟通,加强合作。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想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税务局、质量技监局要充分认识此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成立由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并于5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名单、工作计划和加油站名单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相关业务部门。市财税分局通过市国税局与市质量技监局协调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工作计划和加油站名单上报市国税局。

  二、部门配合,协同检查
  各区县税务局、质量技监局应紧密配合,严格按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加油站尽可能实施共同检查。分别检查的应及时沟通,尽量避免重复。市财税分局所辖加油站由市财税分局负责检查税控部分和税收情况,其计量部分检查经市国税局与市质量技监局协调后由加油站所属区域质量技监局负责。

  三、分步实施,突出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分两步实施:6月底前检查重点为:1、所有的社会加油站;2、中石化、中石油所有的加盟站;3、在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中抽取不低于10%的加油站(重点是税控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异常加油站和开展“十纵十横”检查活动中未检查的加油站)。7月—9月工作重点: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工作,完成本次专项检查总结。

  四、税控检查,区别处理
  对实行网上报送税控数据的加油站(大部分为中石化加油站),税务机关还必须检查是否每月按时从网上报送税控数据,连续3个月未报送税控数据的,责令其使用税控IC卡报送税控数据。

  五、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专项检查必须严格按总局规定的时间执行,并按要求做好总结工作,总结报告必须于2006年9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质量技监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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