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5 生效日期: 1993-02-25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58号、179号颁发了《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并以云政发(1992)145号、203号《关于开展中越、中老边境旅游的请示》、《关于开展中缅边境旅游的报告》同意上报国家旅游局在我省河口县、勐腊县、畹町市、瑞丽市开展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省政府的上述决定,对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发挥区位优势,发展旅游事业,实现变末端为前沿,促进边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旅游证件及证件办理。
   1.中方人员出境参加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统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2.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出境边境旅游,按云政发(1992)158号、179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由旅游部门审核组团,向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3.为广辟客源,方便游客,昆明地区旅游部门组团参加出境边境旅游的人员,可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凭该证通过一、二线公安边防检查站出境旅游。

  二、出境边境旅游代办和承办单位。
   1.凡经批准的省内三类以上旅行社(含三类旅行社),都可代办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
   2.为加强出境边境旅游管理,代办出境边境旅游旅行社所组出境边境旅游团队,到边境地区后必须将团队交给边境旅游承办单位,由边境旅游承办单位组织安排团队从国家口岸或者地方口岸出境旅游。代办边境旅游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团队直接带出境外。
   3.承办边境旅游旅行社,除省政府同意上报的河口国际旅行社、勐腊旅行社、畹町海外旅游公司、瑞丽海外旅游公司分别为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承办单位外,各地、州旅游局还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向省旅游局申报边境旅游承办单位。
   4.边境旅游承办单位要与境外有关旅行社签订开展边境旅游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保证参游人员安全和按时返回本国境内,并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送回其本国的义务。
   5.承办单位提出边境旅游业务的收费标准方案,报行署或州旅游局,由行署或州旅游局汇同物价部门核定,报省旅游局和省物价局备案。承办单位不得自行定价。
   6.承办单位要在地、州、市(县)旅游局的领导下,坚持优质服务,突出自身特点,完善旅游设施,提高服务档次,树立边境旅游的良好声誉。

  三、验证和出入境。
   1.旅游团队出境旅游,由承办旅行社向参游人员发放统一标记,由承办旅行社导游统一向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2.承办旅行社带团导游,必须考试合格,经县、市旅游局审核批准后,将其有关材料送边防检查机关备案。导游带团出境旅游必须佩戴统一的导游证,经边防检查机关验证后才予办理出境手续。
   3.未经审核批准或未向边防检查机关备案的导游人员带团出境旅游,边防检查机关有权制止,不予出境。
   4.出境旅行团队入境由承办旅行社导游向边防检查机关统一办理入境手续。
   5.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时应遵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出入境行李物品,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办理。

  四、此通知下发之前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边境旅游的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此通知为准。

  五、此通知由省旅游局、省公安厅、昆明海关共同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