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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直区直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6 生效日期: 2002-11-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2]3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党政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区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力进行依法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范围
  (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等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中央直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驻军、武警部队、铁路、民航和自治区直属各监狱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权利人使用的跨盟市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纳入自治区所属单位用地管理的其它国有土地。

  二、土地登记时间和权力人职责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为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力的登记时间。因故不能如期登记的,要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向指定的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延期登记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延期登记。
  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力人须依法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

  三、土地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四、其他事宜
  (一)第一条所列(二)、(三)、(四)范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登记,登记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登记中心,联系人:刘浩川、李浩,联系电话:(0471)6686952。
  (二)第一条(一)、(五)范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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