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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2)3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本级各定点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享有优质、价廉和规范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一、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蒙社字(2001)1号,以下简称《目录》),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医保目录内的服务项目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因特殊治疗需要使用目录外的服务项目,应向患者或家属详细说明原因及费用情况,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后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未经认可的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自治区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要在人均统筹基金支付定额的基础上,明确五项考核指标,实行“五率”指标管理。
  (一)《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目录内西药备药率达到8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达60%以上;三级乙等综合医院目录内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达到55%以上;二级以下医院目录内西药备药率达到65%以上,中成药备药率达到50%以上;专科医院目录内用药备药率达到80%以上;定点零售药店目录内非处方药备药率达到80%以上。
  (二)医保目录外费用发生率。医保三个目录以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医疗费总额的10%以下。
  (三)个人自付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控制在医疗费的40%以下(不含起付标准)。
  (四)药品费比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药品费用控制在50%以下。
  (五)检查项目阳性率。大型(200元以上)检查项目的检查阳性率达到60%以上。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目录》内的常规药品和大宗医疗保险消耗品,必须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自治区医保中心拒付医保经费。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凡擅自加价、乱收费的,医保中心可拒付医保经费。
  四、自治区医保中心要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协议,使各项管理目标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增强约束力,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其他合法权益。达不到协议中的目标要求的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内商品名、别名与药品通用名的对应工作,建立药品目录对应库。要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要认真执行“病人选择医生”、“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技术服务、药品价格公开等制度,使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六、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报道医疗保险工作规范、服务质量优良、患者满意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对各项指标落实不到位、服务质量差、擅自抬高药品和医疗收费价格、群众意见大的医疗机构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七、全区各级医保、卫生、药品管理部门要把医疗保险组织领导、目标管理、责任要求、规范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到位,做细做好,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使全区医疗保险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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