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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对2006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 2006-04-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为了鼓励本市生源考生积极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使更多的本市生源考生能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经研究决定,对今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继续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本市生源考生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
  根据市公安局文件规定,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如果户口需迁往外省市普通高校,毕业后均可以迁回户口并回沪就业,按当年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手续为学生在毕业前一学期内,可凭身份证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进入求职信息库,并可得到相应的就业指导服务。

  二、录取时适当降分
  (一)2006年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第一、二志愿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向外省市普通高校投档时,分别给予总分加20分、10分(第一志愿填报外省市普通高校考生加20分,第二志愿填报外省市普通高校考生加10分)并按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决定。
  (二)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普通高校如第一批、第二批本科资格线上考生不足,补填志愿后线上生源仍然不足,可分别在第一或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下降分择优录取本市生源考生(农林、石油、地质院校可不经补填志愿先降分录取),其中第一批外省市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最大可降至第二批的控制分数线,第二批外省市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自第二批线下最大可降至规定的本批次考试科目的分数线上(具体降分幅度由外省市普通高校确定)。对于第一志愿填报外省市普通高校的考生,降分录取时不再征求其意见,直接降分投档;对第二、三、四志愿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考生进行降分投档时,须由考生本人同意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后,分别在规定降分段内根据学校提出的降分幅度降分投档,择优录取。第三批高职(专科)则不得在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再降分录取。

  三、对录取到边远省市和生源不足的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
  (一)凡第一志愿填报广西甘肃陕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新疆辽宁(除大连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以及湖南湖北山西3省少数生源长期不足的高校(具体学校名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并被上述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第一志愿本市生源考生,可获一次性补贴1000元;非第一志愿填报而报录取的可获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上述补贴范围只适用于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并在秋季招考集中录取阶段被录取(不包括艺、体、军事院校)的本市生源考生。
  (三)补贴发放的程序
  2006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补贴经费在我委经费中支付。具体发放工作委托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发放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此文件另行制订。

  四、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
  凡被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下,均可根据上海普通高校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上海普通高校生源地贷款并向市教委学生处申请享受相应的政府贴息。贷款额度与贴息标准均参照上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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