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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5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1756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内质局函[2002]6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成本包括消耗材料、仪器设备折旧、管理费等项费用,为此,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考虑相关企业、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我区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你单位收取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此复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试行收费标准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试行收费标准
  项目/类别  管道类别  收费标准(元/M)
  定期检验(注)  长输管道  4.00
  工业管道  无毒.不可燃管道  0.80
  有毒.可燃管道  1.60
  公用管道  热力管道  0.80
  燃气管道  1.60
  安装.改造监督检验  长输管道  6.00
  工业管道  无毒不可燃管道  4.00
  有毒可燃管道  6.00
  公用管道  热力管道  4.00
  燃气管道  6.00
  注:无损探伤项目收费按照>(内价费
  [1996]5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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