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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 2002-10-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字[2002]0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特别是要按照温家宝副总理提出的“五项标准”,落实好各级领导防火负责制,加大防火工作力度,把秋冬季防火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继续强化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认清抓好生态建设和搞好防火工作的关系,营造浓厚的防火舆论氛围,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同时注重对防火法规、制度、预防措施和扑火常识的宣传和普及,形成全社会懂防火、抓防火的良好局面。

  三、全力抓好野外火源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野外吸烟、野外弄火、上坟烧纸、农事用火和机车跑火等几种火源的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千方百计消除火险隐患。要克服困难,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好林缘、林间和公路、铁路两侧的防火隔离带开设和计划点烧任务,确保防火隔离带闭合成网,不留缺口断条,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发生率。

  四、努力抓好火灾的扑救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秋冬季我市防火的严峻形势,立足于扑大火,做好扑救火灾的一切准备工作。各级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在岗在位,确保防火通讯联络畅通,各级分管领导要履行好防火带班职责,发生火灾后,必须亲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各类扑火队伍要根据当地火险的变化,适时进入扑火待命状态,发生火情后必须立即出动,及时扑灭,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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