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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澄政发[2003]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契税征缴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契税。契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征管、依法纳税是税收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应尽职责和义务。各级、各部门要把契税征管摆上重要位置,不得假借任何名目减征、免征契税,确保我市契税征管有序进行,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加强配合,各司其责
  各级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大局出发,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坚持先征税后办证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对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征收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的合同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产管理部门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审批表办理房产权属证;国土管理部门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先通知财政部门发契税纳税通知书征收契税,后凭财政部门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审批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财政、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责,把好契税纳税环节关,共同做好我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三、统一征管,合理分成
  全市的契税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按照澄政发[2002]21号文件规定,市镇两级契税收入的分成办法已确定,土地契税属市级收入,房产契税按体制进行市镇两级分成。考虑到征收土地契税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镇和开发区依法征收的积极性,房产契税分成仍执行分税制体制的办法,调整土地契税分成办法。
  (一)各镇的土地契税,实行市镇两级专项分成,结算办法如下:
  1.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内的土地契税剔除上级集中后全部结算给各镇。
  2.国土部门对全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所征收的契税和其他土地契税,考虑到各镇对征收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剔除上级集中和征收经费后按20%结算给各镇。
  (二)江阴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契税,剔除上级集中后全部结算给开发区。
  (三)从2003年1月1日起,以各镇、开发区土地契税实际入库数为结算依据。

  四、加强管理,严格检查
  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对土地证、房产证进行查验时,要会同契税征收机关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逃避纳税办证的,应责令其追缴契税,并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必须委托具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财政、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保证契税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征收条例,影响征收工作;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纳税人拖欠或偷漏契税的,除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回税款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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