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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2 生效日期: 2003-08-02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大局,做好这项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的一项具体措施,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部分毕业生就业出现结构性困难。对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坚持不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市场导向、双向选择、政府调控、优化结构和素质”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组织部门的指导下,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供需双选、引进安置、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救济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市人事部门作为全市毕业生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毕业生就业市场和网上市场的组织力度,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全市性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职业岗位,全面提供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招聘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政策咨询,做好毕业生接收、存档、落户等各项管理工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参加毕业生就业双选洽谈活动,并可通过人事部门“南京毕业生就业网”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努力提供更多的毕业生就业岗位。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以为毕业生服务为宗旨,对进场求职的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要积极尝试、加快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促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信息沟通,实现网上资源信息共享。

  三、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毕业生工作。要把南京籍毕业生的就业作为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任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增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引进南京籍毕业生。全市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可在编制以外采取聘用的方式解决毕业生就业,所聘人员在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聘用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鼓励毕业生到郊县及乡镇、社区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四、切实关心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对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每年由市人事部门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基本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原则,向有关单位下达具体安置计划,实行一次性指令计划安置。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南京籍困难家庭毕业生,妥善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合同,确立用人关系。

  五、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旅游业、物流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于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可委托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为其代办社会保险。

  六、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对毕业后未就业的南京籍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为其办理登记和落户核准手续,毕业生档案在其未就业的两年内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保管。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证》。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各类就业服务,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也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获取一定报酬。同时,要研究制定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七、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层层落实责任,实行齐抓共管。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价值观,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关注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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